違規處理辦法
發布人:系統管理員 發布日期:2010/9/19 來源:本站 瀏覽:次 字號:大 中 小
1、非外借圖書出館
未經允許擅自將基藏書庫等限定在館內閱覽、須當日歸還的圖書攜帶出館者,每日每冊交納違約金5元。
2、逾期
外借圖書逾期歸還者須交納逾期使用費:每冊每日0.50元。
3、遺失
遺失本館圖書者應立即聲明并積極尋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圖書(或經同意后用新版圖書)抵賠,并另加收6元加工費。限期1個月購買賠償的書刊資料,在此期間不能外借圖書。如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賠償完全相同的同版圖書(或經同意后的新版圖書)則按以下標準賠償:
(1)國內建國后至80年代以前出版的圖書,按書刊原價的10倍賠償。
(2)國內80年代(含1980年)出版的圖書,按圖書原價的5倍賠償。
(3)國內90年代(含1990年)出版的圖書,按圖書原價的4倍賠償。
(4)國內2000年以后(含2000年)出版的圖書,按圖書原價的3倍賠償。
(5)國內當年出版的期刊,按書刊原價的5倍賠償。
(6)國內出版的過期期刊,按書刊原價的10倍賠償。
(7)國內出版的過期報紙,按報紙原價的10倍賠償。
(8)港臺出版的書刊,按書刊原價的3倍賠償。
(9)進口原版的外文圖書,按書刊原價的5倍賠償。
(10)進口原版的外文期刊,按書刊原價的10倍賠償。
(11)未標明價格的書刊資料,參考同類書刊資料的價格并按上述標準進行賠償。
(12)國內建國前出版的書、刊、報,按行內專家估價的10倍賠償。
支付賠償金后,讀者找回原文獻,可憑原賠償金收據索回所賠款額。但須交納從支付賠償金日至歸還文獻日的逾期使用費。
4、污損
對批劃、涂改、污損普通書刊者等,視情節輕重賠償10-30元。對圖書污損嚴重影響閱讀者,按書刊資料遺失辦法賠償。 保存本、民國時期出版的文獻、珍貴文獻按批劃、涂改、污損普通文獻賠償標準2倍賠償。批劃、涂改、污損普通古籍、善本文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條款處理。
5、撕割
對書刊、報紙割頁、撕扯等嚴重損壞資料者須賠償原圖書、期刊、報紙。不能按原物賠償的,按書刊資料遺失辦法處理。
6、偷竊
未辦理借閱手續,將館藏文獻藏于身上、書包或其他物品內,一經發現,按偷竊文獻論處。除追回被竊文獻外,偷竊文獻者按文獻原價的2-5倍交納違約金。
7、其他相關規定
對于以上違規行為中,拒不交納違約金、賠償金者,我館有權置;虻蹁N其讀者卡(押金折抵賠償費用)。對違規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通報所在單位,直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本辦法由黔江圖書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