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定期公告服務開展情況,聽取讀者意見,建立投訴渠道,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護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四條 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的相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共圖書館秩序,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合法利用文獻信息;借閱文獻信息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歸還。
對破壞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國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提供服務給予扶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參與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服務規范,對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進行考核。考核應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公共圖書館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等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國家支持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聯合服務。
國家支持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以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規處置文獻信息;
(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
(三)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獻信息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內容不適宜的文獻信息;
(四)將設施設備場地用于與公共圖書館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要求的行為。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對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規定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出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損壞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限歸還所借文獻信息,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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