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鄉鎮(街道)應當建有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并根據實際需要建設文體廣場、惠民電影放映廳、體育健身設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以因地制宜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四)村應當建有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并根據需要建設農家書屋、鄉情陳列館、文化中心戶、農村文化大院;社區應當建有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并根據需要建設社區書屋。
有條件的旅游服務中心、旅游景區、旅館等場所可以因地制宜配備相應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未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并且有建設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建。
鼓勵和支持房地產企業在居民住宅區開發建設中增加設置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留守老年人和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配備公共文化信息發布窗口、閱報欄(屏)等設施設備,采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醫院、養老院、福利院、療(休)養院等場所,配套建設滿足特殊群體特點和需求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建筑面積和配置標準的要求進行重建或者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確保公共文化服務的連續性。
第十八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公共文化設施基本服務規范。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根據設施的功能、用途,制定高于基本服務規范的服務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配備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公共文化設施以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安全。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電子郵箱、電話等意見反饋渠道,接受公眾的意見建議和監督投訴。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經費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在確保正常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等秩序的前提下,將其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公眾使用公共文化設施,參加公共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破壞公共文化設施設備和物品;
(二)從事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
(三)違反環境保護、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服務秩序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根據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提供公共文化產品,組織開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動。
全民公共文化活動包含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等。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眾文化需求征詢,并將公眾文化需求作為制定和調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或者公共文化服務目錄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化建設,實現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全覆蓋。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標準,建設全市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和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并納入本市政務數據信息平臺,實現全市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共建共享。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加強數字化和網絡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提供相關數字資源。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提供數字資源。
第二十六條 制作城市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及其相應報站系統、設置道路交通標志和道路標牌等,應當結合公共文化設施特點和分布情況,將涉及的主要公共文化設施相關信息免費列入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