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社會文明素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及其保障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統籌協調機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續性的要求,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保障,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新聞出版、電影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行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開展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本市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和調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本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和調整本地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
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區縣(自治縣)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應當包含地方特色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等部門,市、區縣(自治縣)新聞出版、電影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廣泛的公共文化服務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經常開展公共文化活動的宣傳報道、刊登播放公共文化活動公益廣告,營造濃厚的文化氛圍。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宣傳推廣活動,提高公民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的積極性。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和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資源的共建共享,推動跨區域文化交流,創建區域公共文化品牌,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一體化發展。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應用,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推動文化資源的大數據開發與轉化、智能化傳播與應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科技水平和公眾的科學素養。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結構、環境條件、文化特色,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布局,編制全市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城鄉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
其他區縣(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按照前款相關規定編制本地區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城鄉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后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眾參與且易于疏散的原則,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并征求公眾意見。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滿足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和便民的要求,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等國家相關建設標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和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按照以下規定建設公共文化設施:
(一)市級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群眾藝術館、博物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館、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科技館、體育場館、文化宮、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區縣(自治縣)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并根據實際需要建設美術館、博物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便民閱讀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